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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6-20 11:10:51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新产品鉴定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机〔1996〕31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 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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