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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6-20 11:10:51


  第四章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 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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