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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的主要措施
   2007-9-4 8:52:32
根据监管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行使这类监管措施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经贸委等,这些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均享有或多或少的监管职责,继而也拥有不同形式,不同力度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资质等。
    2、行业处分。随着政府逐渐退出监管,将越来越体现行业监管的作用,由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通过章程等方式约束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公众和企业的权益。行业自律的形成,行业处罚的作用将显现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通报批评、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措施,使这类企业受到行业的共同惩罚,直至被排斥于行业之外。
    3、刑事责任。征信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开展征信活动过程中,若发生了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自然也要受到刑罚制裁,承担相应责任。
    4、舆论制裁。随着全社会对个人或企业自身资信状况的日益重视,通过舆论媒体的宣传等公告的方式,将某些征信活动过程本身产生的一些失信违规行为,如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消费者、企业,予以曝光,其实是最好的惩罚措施,这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树立起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信用意识。
 
 
 
 
 
 
信息来源:中国建设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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