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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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6 14:07:39 |
一、国外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 据统计,在欧美国家中,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很大份额。其信用支付方式有如下特点:①完善、齐全的信用管理立法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法典普遍确立了信用原则,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而一些征信国家还开展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如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间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信用立法。②信用文化发达,讲究信用蔚然成风。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奠定守信行为的基础。在西方国家,信用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讲信用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企业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以拥有信用为实力和财富的象征,信用已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要素。③开放、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对企业信息公开化有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一些数据能以合法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获得。④优质、周到的信用服务商。在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全部过程中,均有规范的中介机构为之提供相关服务,这就保证了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靠性。中介机构基本都有信用资料数据库,以便帮助企业更好地预防风险和完善其信用管理制度。⑤严格、有效的信用管理惩罚机制。对不遵守信用的企业,可通过完善的网络和宣传体系,使之无法同任何其他企业继续进行交易。 二、国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 1.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的三种制度模式。 (1)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德法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方式。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 (2)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美国采取以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形式。美国目前形成了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全方位向社会提供各种以信用为主的有偿服务。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向公众公布。 (3)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日本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日本是采取这种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企业征信制度的典型代表。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会员银行可共享其中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帝国数据银行等社会化商业征信企业。 2.国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基本特征的对比分析。从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制度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征信数据库经营和管理方式不同。按行为主体从事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方式,可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分为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三种模式。 (1)政府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这种模式只在个别小国或者某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才有。其优点是: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其缺点是:耗资大、维护费用高,商业利益甚微。因政府是出于非盈利目的,所以政府经营模式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即征信企业往往无法做到迅速、准确、客观地公布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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