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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2007-11-26 14:07:39

    (2)
企业自由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纯市场主流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从业者可根据市场需要建立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可促进这种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其缺点是: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缓慢;政府在本国企业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企业,外国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很大比例的征信市场份额。
    (3)
政府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征信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这种模式仍具有政府经营模式下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是由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再由征信企业独立地进行商业化经营。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从事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业务的金融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信用调查等业务的企业,从事信用管理教育或培训的企业,都可放开经营。
    
三、建立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设计
    1.
我国的征信企业制度应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对以上几种模式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征信企业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是由政府认定具有从业资格的征信企业对征信数据库进行商业化经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征信制度建设不能纯粹靠市场来自发形成,因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相关行业很难发展起来。因此,在企业征信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在较短时间内和以较低成本,使征信企业系统能自行运营和发展。我国实行特许经营模式,吸收了国外的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既能避免征信企业投资过于分散和行业无序经营,又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上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时间内覆盖国内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公民,数据质量准确、可靠。
    2.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战略构思和主要措施。在目前缺乏完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我国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单靠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推动是非常困难的。企业的信用数据未公开,政府对企业信用数据的独占,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数据库。以信用产品生产和信用服务为主的信用中介机构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征信和评估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开放相关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等来加大扶持的力度,推动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企业信用市场的建设。目前我国建设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征信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务之急是政府大力支持这些征信企业开展业务,以使其能顺利发展和壮大。
    3.
对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的设想。政府应选择一些条件较成熟的地区和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为重点,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建立商业化的信用评估机构;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地区性企业信用市场,由大城市到小城市、由沿海到内地逐步发展,最终建立起全国性的企业信用市场。确立征信数据分类、代码、数据范围、报告形式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这既有利于数据的合理利用,也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重视对征信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信用资源和信用经营的独占垄断。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使信用成为强烈的市场需求,使企业征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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